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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租房管理条例,上虞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作者:站长 时间:2024-12-19 10:45:38 124次

摘要: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不得打隔断分割出租,不得将起居室单独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且在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安全状况。

第八条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其中出租房属于商品房的,除未成年人外,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房屋租赁经营中国有土地收益的收缴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也应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采取限制或取消其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措施。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是上虞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旨在为房屋租赁双方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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