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评估二手房价格?
作者:admin 时间:2024-11-24 20:04:44 217次
摘要: 一、如何准确评估二手房价格? 客观来讲,二手房的价格主要是由房屋的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形成的。而二手房的评估主要是运用市场比较法,所以在评估过程中,主要是对这两方面的
一、如何准确评估二手房价格?
客观来讲,二手房的价格主要是由房屋的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形成的。而二手房的评估主要是运用市场比较法,所以在评估过程中,主要是对这两方面的情况进行比较修正。
区域因素在二手房评估中起到了决定房屋价格的主要作用。如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是否成熟;交通条件如出行是否方便,购物、娱乐是否方便;物业所在社区的环境如小区的绿化率,物业管理情况;人文环境如小区内居民的构成结构、人员素质如何、周围治安等状况如何。
个别因素主要是指物业的结构、房型等。
具体如:房屋的结构不同,房屋的造价就不同,使用年限也不同,当然就影响房屋的价格。如房屋朝向、房屋开间、面积分配合理性、房间的采光情况,也要考虑小区幢与幢之间的距离是否开阔。此外,还包括房屋已使用年限的长短及房屋的保养情况,房屋内是否有裂缝、渗水等质量问题。以上列举的各个方面情况都会影响评估价格
二、二手房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相同吗?评估价格的作用?
没有坏处。 在打网签的时间,工作人员会问客户买成多少钱,房管局内对进行买卖的小区是有一个评估价的,这个价格是缴税的基数,比如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根据这个评估总价来计算的,压低了这个评估价那么缴纳的税费也会少些,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坏处。
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房产交易额在1000万元金额(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3%收取;超过10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而不应该按照买卖双方分别计算。
三、二手房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相同吗?评估价格的作用?
不同,二手房价格单有一套房屋评估办法,根据房子的房龄,结构,建筑年代,楼层,朝向,装修,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折旧等等,来出具评估价,所以比实际成交价要低。
贷款才需要做评估,评估报告交给银行后,银行按照此价格的百分比予以批贷,银行就是为了降低它的风险。
原则上,银行不会按照市场价予以批贷,如果一旦借款人断供,等于银行花市场价买了一套房,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评估价要低于市场价,银行再按评估价的50-70%放贷。
评估公司是银行认可的,且必须经过的一道门槛。现在银行一般不直接针对借款人承接业务。
评估是在签完合同后开始的。银行只有见到评估报告才会做审核、批贷的工作。
四、二手房评估价格查询系统?
您好,您问的是二手房买卖的价格评估系统吗?
这个一般是不公开的,需要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到交税这一步,税务局审核后,进入评估系统进行价格评估,才知道结果,不能提前知道,如果有熟人,可以帮忙查一下,但都不是对外的。
五、买二手房过户评估是按买时价格评估还是按过户时房价评估?
买二手房是有三个价格的,如下:
成交价:就是买卖双方最终约定的价格,比如房子卖50万,双方都同意50万,那么这个价格就是成交价。
银行贷款评估价:这个评估价是买方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就会评估这个房子的价值,在按照这个价值来贷的,比如买成50万,评估成40万,贷款7成,就只能贷款到28万,首付需要22万,如果评估成60万,就可以贷款42万,首付18万。
房管局报税价:这个价格是买卖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需要产生税费的基数,比如房管局报税价是50万,那么就是按照50万的税费来计算的。
六、二手房评估多久上门评估?
二手房评估一般需要3-7天的时间,特殊的系统受理报单以后,在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网签合同和网签信息表收到后,3到5个工作日约看房,在看房后5到7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书,并返回初审意见书,目前根据各业务网点受理不同而时效不同,远郊区县按远郊公积金管理中心时效执行)。情况下,当天也可以拿到评估报告!
同时注意两点:
1、注意评估费的收费标准为千分之五,也就是0.5%,可以小议价;
2、某些银行有指定的评估机构,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在某些银行并不认可!
七、二手房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怎么回事?
二手房交易价格这个是市场主导的,而评估价格是政府主导的,现在是市场经济,所以二手的交易价格比评估价高
八、二手房过户评估价格可以低点吗?
二手房过户评估价格可以地点,只需要评估的时候把实际面积写小一点。
九、怎么评估电脑价格?
一般电脑的价格是和你的配置有直接关系的。其中电脑里面最值钱的两样东西就是CPU和显卡了。如果这个电脑它使用的是I7的处理器和24以上的高端显卡,那么它的价格通常来说都是在五六千左右。
另外鲁大师的跑分也是可以直接间接式的估算出电脑的价格。跑风通常在30万左右的电脑,它的价格在2500左右,超过50万的话,价格都会标到4000左右。
十、租赁价格评估方法?
在融资租赁合同诉讼过程中,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但是,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应当如何计算,以便作为向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 在实务中,往往因为未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约定,导致”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残值难以达成一致,出租人无法确定承租人的赔偿金额。在法庭诉讼阶段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官会要求进行评估。评估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不愿交纳价格不低的评估费,也都不愿提出评估申请。法官则强行安排评估,强行责令某一方交纳评估费。评估的时点也是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这样,导致评估价格往往过高,给出租人的损失金额计算过低,不利于出租人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解释中,还是尊重双方对于租赁物残值的约定。 因此,从完善合同约定的角度出发,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残值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利于在合同解除时,对租赁物的残值有一个计算的依据,并有利地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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